东莞塘厦堡峰五金塑胶制品厂员工张三宝,上班时在工厂摔倒脑溢血
年1月18日,堡峰塑胶厂的员工张三宝,上班时在工厂摔倒脑溢血,医院ICU抢救。
据当事人家属述说,张三宝在工厂从事保安一职,月薪多,具体多少他们也不了解。现在住院二十多天了,工作单位老板从未出面交涉,医药费欠费11万多,全部自费!据张三宝家人告知,工厂没有给张三宝缴纳社保、医保,至于是否算工伤,工厂也没有明确说法,现在高昂的医药费,一个底层的农民工(工资二千多一月)怎么能承受得起!
工厂一位自称是负责的人,在医院见过一次,张三宝家属们问他老板的态度,他只说老板是国外的,不在工厂,他说张三宝是在工厂门口倒地,不在上班时间。听了这种撇清关系的话,张三宝家人大为震惊,这与他们1月18日早上8点38分接到工厂电话,说是在上班时摔倒的口径完全不一样!
现在工厂关于医药费信息不回,打电话也没具体方案。医院又不停的催病人交费,已让家属陷入困难。
张三宝家人于事故第二天去工厂了解情况,要求看监控,但工厂一个办公室文员说监控坏了。导致真相还原受到阻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也指出: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工厂告知张三宝家人,张三宝是在工厂门口摔倒的,显然过于牵强。至于张三宝是否属于工伤,还有待相关单位进一步鉴定。
如果鉴定为工伤,工厂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如果工厂逃避责任,家属可以自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要求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1年内也可以自行提出申请。且由于各地的社保政策不同,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序、赔付情况等问题,可以到当地的的社保部门进行咨询。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可以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鉴定结果、实际医疗费花费、误工情况等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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