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4日中午时分,年仅10岁的广西女孩杨晓燕穿上印有卡通兔的粉红色塑胶拖鞋,拿上蛇皮编织袋,与姐姐晓菲来到自家的百香果地里摘果子。当天摘完果子后,姐姐晓菲去了趟厕所,杨晓燕就独自抢先去了收购点。回来的路上,她异常兴奋,手里攥着卖百香果换来的32元钱和一条腾空的蛇皮口袋,但却突然被从路边草丛里蹿出的男子一把拽住。杨晓燕惊吓之中大声哭喊并反抗。而杨晓燕的哭闹激怒了穷凶极恶的凶手,对方立即把她拽到旁边的山林。为了不让她看清自己的脸,凶手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了她的双眼。为了阻止她呼喊,凶手又举刀割破了她的喉咙。接着,凶手残忍地强暴了年仅10岁的杨晓燕。施暴后,凶手怕杨晓燕没死,又将她血肉模糊的身躯塞进蛇皮袋中,连拖带滚地扔进了水坑中浸泡,之后抛尸在另一处山坡上。一通暴行之后,凶手甚至没忘记拿走杨晓燕身上仅有的32元钱……
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光毅奸淫幼女,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杨光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杨光毅被判处死刑。对于判决结果,杨光毅不服提起上诉。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二审改判的判决一出,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声音几乎呈一边倒地对改判表示不解。杨晓燕的母亲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广西高院再审。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此前的相关新闻报道,广西高院二审认为,“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其改判死缓。但结合本案的相关案情,从以下几方面来看,都不应将杨光毅改判死缓:
其一,本案为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理应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该条还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被告人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不仅要严惩,更是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所以,对杨光毅从重判处死刑,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
其二、不能让“自首”成为免死金牌。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条文表述的内容可以明确看出,对于具备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杨光毅实施的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强奸罪,而且还残忍的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面对如此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仅依据自首便留其一条生路,无疑是对犯罪行为的过分包容,“自首”这一情节就会变成“免死金牌”。
其三、死缓判决未起到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今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据《白皮书》统计,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上升,年至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增长18.39%、18.89%,提起公诉同比分别增长6.82%、24.15%。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增加、趋势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对于诸如杨光毅此类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情节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判处死缓,无疑会给违法犯罪的企图者一个错误导向。这样的判决,没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咸猪手”的侵害,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更需要全社会的协心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