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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诉东莞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赛铂律师团队张川垒律师代理两名被告开庭应诉。

接受委托后,张律师仔细分析了原告的证据材料,然后在团队内展开讨论,制定了有利的应诉方案,为委托人避免人民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委托人收到判决书后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再三对赛铂律师团队表示感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粤民初号

原告: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昕晴,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正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韩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糜健。

被告:刘小江。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垒,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党勇与被告东莞市正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刘小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昕晴,被告正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糜健、被告刘小江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署的《设备定作合同》;二、被告正达公司返还设备款1000元;三、被告正达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元(即定金按合同总价款20%计算为元);四、被告正达公司支付原告的实际损失元(包括厂房租赁费用、水电费用、人员工资、检测费用等);五、被告刘小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年5月初,经人介绍,原告与刘小江洽谈购买熔喷布生产线,刘小江系正达公司占股50%的股东。年5月5日,原告与正达公司签订《设备定作合同》并于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元,合同约定“标的为mm宽熔喷布生产线”、“金额1000元”、“达不到95%颗粒过滤效果全额退款”、“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的50%作定金”等内容。原告将定金和尾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刘小江。年5月12日,两被告将机器交付给原告,原告于当日支付尾款。年5月13日,刘小江第一次上门调试。机器首次调试开动后生产的产品经双方共同委托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95%过滤效果,之后刘小江陆陆续续又调试过两次,期间也承认是自己的机器有质量问题。但经多次调试、调换重要零件后的机器生产出来的熔喷布,过滤效果依然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过滤效果,且克重(单位面积的产品重量)相当不稳定,完全不能进行稳定的生产。原告多次要求刘小江及时上门调试机器以达到尽快投入生产的目的,但其上门几次调试不成之后就再也不肯露面。究其原因,系被告明知案涉机器根本无法生产出合格稳定的产品,进而采取逃避的消极态度。被告机器生产出来的产品,完全不能达到原告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并且被告以其实际行动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应视为被告的根本性违约。原告最终不得已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进行退货退款,但一直未得到答复,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一、我方提交的《设备定作合同》并非是我方单独手改,是双方合议的变更,将第十二条改变为“现场指导定作方安装”。二、本次纠纷并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而是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答辩意见中提到“货款”一词,此为买卖合同专有的词汇。三、被告称年5月11日我方代表孙杰去被告方现场确认收货,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我方不予认可。四、我方并非被告所称投机进入该行业,不存在自担投资风险责任的说法。五、自年5月12日被告交付设备、现场调试开始,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均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机器设备。年5月23日、28日,双方当面沟通退机事宜,两次沟通退机事宜的口头变更约定为:被告提供技术人员现场调试、更换重要设备零件模头后,被告技术人员须在现场守候三天,这三天必须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否则,被告则为原告办理退机手续。

被告正达公司、刘小江辩称:一、刘小江接收货款、进行维修等行为均为公司授权行为,原告与正达公司发生的争议与刘小江无关,在本案中,刘小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原告与正达公司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是正达公司根据原告要求定做设备,双方已经约定了详细的质量标准(详见合同第二条),且对于验收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验收标准、方式、地点及期限,由定作方到承揽方工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进行发货。年5月11日,原告代表孙杰到我方工厂验货且提供了对方聘请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才安排发货。合同第十二条安装调试:在承揽方工厂调试出产品,远程指导定作方安装,定作方发生相关产品使用或销售行为则视为设备合格且付款条件已成就。在此处,原告提供了自行修改的合同,将正达公司“远程指导安装”擅自修改为“现场指导安装”,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达其不法目的而擅自修改,请法院考虑对方涉嫌虚假诉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在我方将产品交付对方后,我方承担的是对设备的保修义务,产品的保修内容详见合同第四条。在原告缺乏专业调机生产人员情况下,我方员工刘小江多次协助上门调机,都能调试出合格产品,尤其是在6月1日,在我方调试出产品后,原告带着检测样本与我方员工戴文光一起去原告指定的深圳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合格。原告不能生产出合格熔喷布的原因是熔喷布的生产专业性要求较高,原告无调机人员、无生产经验。三、原告之所以提出解约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背后原因是原告无相关行业经验、无熟练操作工人和合格的生产车间等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因疫情带来的熔喷布市场而投机性进入熔喷布的生产,结果在6月后随着国家对防疫物资管控的越来越严格,熔喷布价格惨跌导致原告亏损。为了转移亏损,原告无理将责任推卸给正达公司。对于这一情形,原告理应承担自身投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亏损。四、在本案中,刘小江作为正达公司的员工,主要是接受货款,在原告无调机人员的情况下协助调机,履行正达公司的质量保修义务。案外人廖鹏辉是《设备定作合同》的授权签约代表,在原告年5月11日现场确认机器已经达到合同要求的“达到95%颗粒过滤效果”(双层)时进行发货;在后续沟通中,因其主要负责市场端,所以只是进行沟通、协调,无决策权,也非正达公司的负责人。案外人戴文光只是在年6月1日刘小江协助调机完成后,与原告代表孙杰一起去原告寻找的深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因原告不允许戴文光拿走检测报告原件、只允许拍照,所以戴文光将报告拍照后发给了刘小江;事后,正达公司也将年6月1日双方共同确认取样的样本拿去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也是合格。五、双方在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检验标准、方式、地点及期限:由定作方到承揽方工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进行发货”,我方已经完全履行了我方的义务,属于按照约定履行。综上,原告在无专业背景、无专业经验和人员的情况下,仅仅为了赚取“热钱”、“快钱”便跨界进入高技术门槛行业,这本就属于投机行为,产生投资亏损本属常理结果。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仅要保护交易自由,亦要保护交易安全,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投资失败,理应自行承担投资亏损。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根据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党勇与韦志丹、曹晓波、孙杰、王鸿杰、杨立群等人合作投资熔喷布业务,案涉熔喷布生产线的实际收货及安装使用地点为深圳市祥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韦志丹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成立于3年12月24日,原经营范围为塑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范围在年4月19日新增生产、销售熔喷布。正达公司成立于年7月5日,股东为糜健、刘小江两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及其配件。

年5月5日,党勇作为定作方(买方)、正达公司作为承揽方(卖方,落款签名人员为廖辉鹏),双方签订《设备定作合同》,约定:1.由党勇向正达公司定作一条mm宽熔喷布生产线,规格为SJ65,总价款为1000元(未含税),预付款为元,备注栏写着“达不到95%颗粒过滤效果全额退款”。2.质量标准:见附件(技术协议书)。3.交(提)货时间:收到定金当日生效,交货期为收到定金日开始计算3日交货。4.(第四条)保修期限:设备调试后12个月或从出厂之日起14个月(以先到期为准)为免费保修期;挤出机机筒螺杆正常使用保修12个月,发热器、皮带、油封、破碎机刀片等易损件保修期为三个月;但是由于产品质量以外原因(如党勇使用不当导致机组故障)以及免费保修期后造成的故障,须正达公司技术人员维修时,党勇须承担维修成本费用;正达公司需提供终身有偿维修服务。5.(第八条)交(提)货地点在正达公司。(第十条)运输方式、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到党勇指定的地点即小榄,运费由党勇承担,党勇负责卸货及相关费用。6.(第十一条)检验标准、方式、地点及期限:由党勇到正达公司工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进行发货。7.(第十二条)安装与调试:党勇须提前准备好正达公司要求的调试安装之必备条件:水、电、气及各种硬件和耗材。在正达公司工厂调试出产品,远程[备注:党勇提交的合同文本中将“远程”(打印字样)删划后手写修改为“现场”]指导党勇安装;党勇发生相关产品使用或销售行为则视为设备合格且付款条件已成就。设备调试后即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如不出具证明该机不能使用,一经使用则视为合格且付款条件已成就。8.(第十三条)结算方式、时间: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的50%作定金,发货前付清。9.本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均按《合同法》相关条例执行。10.(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在双方书面同意后才可生效。提货日期起3日内有效,如党勇超期仍未提货,又无书面申请延期,则此定购合同作废,定金不退回。该合同附件《65机mm正达自动化熔喷布机技术参数》中载明,该生产线所需工作条件(由用户提供)及相关要求,以及性能参数、主要设备、设备组件等信息。

由正达公司提交给党勇的《汇款资料》显示,其提供了正达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作为含税价收款账户,刘小江个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作为未税价收款账户。年5月5日,党勇通过其中国银行、曹晓波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向刘小江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别转账000元和000元、000元,合计元。正达公司在年5月5日出具《收据》,载明:兹收到党勇65某熔喷机生产线订金元整。年5月12日,党勇通过其中国银行、曹晓波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向刘小江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别转账元、元,合计元。党勇在年5月12日已经付清本案交易全部价款1000元给正达公司。

年5月12日,案涉熔喷布生产线的全部配套设备由正达公司安排货车送货至深圳交给党勇,党勇自行卸货;后刘小江于年5月13日上门指导完成安装。

由党勇与刘小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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