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检察公司员工中饱私囊,职务侵占依法受

「本文来源:广东检察」近日,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职务侵占案由博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博罗县首例职务侵占案。一、简要案情年7月至年3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担任某塑胶公司采购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在供应商报价给其公司的基础上,要求供应商以实际报价每吨调高50元至元不等的价格与塑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在收到货款后将差价金额扣除税点,其余款项转账到钟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至案发时止,钟某某通过该方式侵占塑胶公司多支付款项26万余元,钟某某从中得款17万余元。二、公诉意见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因我国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刑法的适用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刑较轻,遂本案应适用新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钟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建议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钟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本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三、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大惩处发生在民企内部的侵害民企财产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刑罚配置,将职务侵占罪的刑期由原来的两档调整为三档,同时增设了罚金刑,使得刑罚调整更为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后的对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前,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对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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